百万个冷知识百万个冷知识

百万个冷知识
一起学习百万个冷知识

家族信托只能用于财富传承吗?中国式财富传承的十大误区(家族信托的重要性)

充斥着中国配偶社会财富的迅速增加,中国创三代集中迈入卸任阶段,如何同时实现企业发扬和家族企业社会财富的发扬是其刻不容缓的现实市场需求。

家族企业证券公司做为一类在欧美国家已有几百年发展历史的社会财富发扬法宝,近几年开始在亚洲地区逐渐蓬勃发展,受到越来越多的高净值群体的关注和追捧。

然而,由于亚洲地区家族企业证券公司销售业务起跑较早,目前还处于起跑阶段,大多数高净值顾客对家族企业证券公司一无所知,甚至还存有众多知觉坏习惯。接下去,给大家理一理家族企业证券公司的六大“误会”。

坏习惯1:家族企业证券公司与投资理个人财产品搞混

很多顾客经常把家族企业证券公司和平常在证券公司公司或商业机构银行买回的投资理财证券公司理解为正中下怀事,事实上两者存有密切关系。

这里说的“投资理财证券公司”指的是以资本金机会成本产品服务为目地子集资本金证券公司方案,依照《证券公司公司子集资本金证券公司方案管理工作办法》规定:参与子集资本金证券公司方案的受托人为惟一投保人,也就是说投资人做为受托人买回投资理财证券公司产品,其投保人根本无法是受托人生前,投资理财证券公司主要就的功能是满足投资人个人财产的机会成本产品服务市场需求。

家族证券公司则是一类利用证券公司法律条文关系的安排,以同时实现金融资产隔绝为保护和社会财富发扬为主要就目地的证券公司销售业务。

依照2018年8月银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规范化金融资产管理工作销售业务过渡时期内证券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证券公司函[2018]37号,简称“37第三章”)首次得出的家族企业证券公司的表述:

家族企业证券公司是指证券公司公司接受单个个人或是配偶的委派,以配偶社会财富的为保护、发扬和管理工做为主要就证券公司目地,提供个人财产规划、风险隔绝、金融资产配置、老年、家族企业环境治理、慈善(慈善)事业等订制化卫生保健工作和银行服务的证券公司销售业务。家族企业证券公司的个人财产数额或是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投保人包括受托人在内的配偶成员,但受托人不得做为惟一投保人。

纯粹以崇尚证券公司个人财产机会成本产品服务为主要就证券公司目地,具有专户投资理财性质和金融资产管理工作特性的证券公司销售业务不属于家族企业证券公司。

坏习惯2:亚洲地区的法律条文法规不如完善,设立家族企业证券公司没有法律条文保障

部分顾客认为,家族企业证券公司在中国起跑较早、法律条文法规不如完善,在亚洲地区设立没有保障。实际上,早在2001年10月1日亚洲地区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公司法》,在证券公司法律条文关系的基本规则上已经与国际接轨,为家族企业证券公司提供了基本法律条文保障

与此同时,银中国保监会37第三章在监管规章上首次明确家族企业证券公司表述,为家族企业证券公司销售业务的开展保驾护航。

另外,亚洲地区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以及《证券公司公司管理工作办法》、《证券公司登记管理工作办法》及其细则、《证券公司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与家族企业证券公司相关的法律条文法规和基础法律条文框架已经非常健全。

可以说,亚洲地区的基本法律条文和个人财产为保护制度完全可以满足家族企业证券公司的设立。唯独只有一点,目前亚洲地区《证券公司法》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完善,主要就是证券公司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缺乏可操作性、证券公司税收制度还没有建立等,但是这并不妨碍家族企业证券公司的法律条文保障,只是更需要考虑设立家族企业证券公司的“投入产出比”。

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中国社会在不断的快速发展和转型,中国的法律条文制度也一直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但并不能因此认为在亚洲地区设立家族企业证券公司没有法律条文保障。

事实上,家族企业证券公司在许多欧美发达国家也都是在法律条文法规不完善的背景下不断实践发展到今天的

坏习惯3:家族企业证券公司是富豪们的专属工具

绝大多数人对家族企业证券公司最初的认识是来自影视剧和媒体报道,例如《人民的名义》里的设立2亿家族企业证券公司的高小琴,还有传媒大亨默多克、石油起家的洛克菲勒家族企业、香港首富李嘉诚、三代名伶梅艳芳等等——似乎家族企业证券公司根本无法就只是超级富豪们的专属工具。

其实不然,依照银中国保监会37第三章最新规定,家族企业证券公司的个人财产数额或是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就可以设立。因此,对于大多数高净值顾客来说都能满足设立的条件,完全通过设立家族企业证券公司同时实现金融资产隔绝为保护、婚前个人财产保护、减少继承纠纷、防止挥霍等配偶社会财富为保护与发扬中的现实问题。汉正家族企业办公室专注于帮助顾客解决家族企业发扬道路上的各种难题,为顾客提供全面且专业的服务,协助顾客同时实现家族企业事业永久发扬的崇尚。

坏习惯4:在境外设立离岸家族企业证券公司更有保障、更有优势

境内外的家族企业证券公司,其包容的个人财产有明确的辖区划分。因我国实行外汇管制,通常而言,境内金融资产通过境内家族企业证券公司完成受托管理工作,而境外金融资产通过离岸家族企业证券公司进行。建议顾客依照金融资产的属地原则去构建家族企业证券公司的法律条文架构。

离岸家族企业证券公司一般选在无遗产税、资本利得税等税负较低的地区成立。随着我欧美国家汇管理工作政策和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日趋完善,境内金融资产跨境转移的难度日益增大,而且金融资产出境和返程投资必须履行的手续越来越繁琐、审批手续也愈加严格。

其次,在境外设立家族企业证券公司,其设立、运行和终止等一切相关事宜均适用境外法律条文,特别是众多离岸地适用的英美法系法律条文对于亚洲地区哪怕是法律条文专业人士都显得非常复杂,对普通人更是晦涩难懂,陌生的境外法律条文环境和复杂的国际司法管辖制度对离岸证券公司的管理工作带来不可预测的法律条文风险。因此,离岸证券公司看起来并不那么“美”。

坏习惯5:已经有了完善的保险,不需要再设立家族企业证券公司

首先,并非所有的人寿保险都具有隔绝为保护功能

规定。

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个人财产性权益。”

可见,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年金保险的生存金以及分红险、投连险及万能险的现金红利均不能对抗投保人的第三方债务,不具有金融资产隔绝为保护功能

其次,家族企业证券公司在投保人安排方面比较灵活,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任意选定,甚至是未出生的孩子也可以做为投保人。而保险在投保人的设定上存有一定的限制。

再次,家族企业证券公司在分配方式上更加灵活,可以按照受托人的意愿任意设定,包括受益条件、受益比例、分配数额、分配频率等,无需一次性分配完毕,以同时实现真正的社会财富发扬或其他证券公司目地。而保险的利益分配相对比较固化,大部分是在保险赔付时一次性分配,无法满足受托人的特定目地。

坏习惯6:社会财富发扬安排用遗嘱比较简单、快捷,没必要用家族企业证券公司

由于遗嘱的设立简单、便捷、成本低,在老百姓的社会财富发扬中被广泛使用。但便捷的另一端却呈现出执行过程中的诸多不便。

首先,遗产分割通常一次性完成,无法按照受托人的意愿进行持续性的分配安排。

其次,遗嘱所指向的个人财产形态发生变化,则遗嘱须实时更新,否则届时可能无法依据遗嘱进行继承。

另外,遗嘱的保密性欠佳,公开不适时可能导致配偶矛盾或继承纠纷。因此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很多关于遗嘱有效性的官司,本来关系和睦的一家人,遗嘱被公开后因为遗产分割问题打得不可开交。

家族企业证券公司在受托人生前一旦设立了,转入家族企业证券公司的个人财产将不再是属于受托人名下的个人财产,因此将来受托人身故,该部分个人财产亦不属于受托人的遗产。只要家族企业证券公司的设立符合《证券公司法》的规定,个人财产来源合法、证券公司目地正当,家族企业证券公司设立有效,则其法定继承人自然也就无法主张该部分信托个人财产的继承权。

由于家族企业证券公司投保人安排以及分配方式具有保密性,投保人之间是相互保密的,可以有效地避免因为分配不公导致的内部矛盾。

坏习惯7:把家族企业证券公司当作避税工具

证券公司的确具有一定的税收筹划功能,但不能片面夸大地把家族企业证券公司当作避税工具。因证券公司个人财产独立性的特征,受托人身故后该证券公司个人财产不属于受托人遗产。因此,在开征遗产税的国家,该证券公司个人财产确实不需要缴纳遗产税。

但是,受托人生前设立家族企业证券公司其本质上是一类对受益人赠与证券公司利益的行为,因此势必将面临赠与税的问题。一般情况下,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同时开征的。

由于家族企业证券公司一般设立期限较长,一定期间内并无分配市场需求,因此可以通过调整投保人获得证券公司利益的时间节点和获得分配信托利益的频率,帮助投保人延迟缴纳赠与税,从而避免投保人因为一次性获得大量个人财产而缴纳巨额税款。

因此,证券公司具有的税收筹划功能主要就体现在投保人赠与税的递延缴纳上。目前,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自然也就不存有利用证券公司筹划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问题。

此外,有一类观点认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是迟早的事情,等到遗产税政策出台再利用家族企业证券公司进行遗产税筹划,届时效果有待商榷。

因此,应该在遗产税尚未出台之前,早做筹划尽快设立家族企业证券公司,即使未来政策有变也可以有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更何况遗产税开征通常有一定期限的追溯期(如死亡前5年)。

坏习惯8:现在一切都好,完全没必要设立家族企业证券公司

有很大一部分高净值顾客都觉得自己的配偶、事业、身体各方面一切都好,自己还没到卸任年龄,感觉也没有什么风险存有,完全没有必要这么早就考虑设立家族企业证券公司。

事实上,对于高净值群体来说,最大的风险其实是发现不了风险,谁也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未来一旦出现人身意外、企业经营危机、债务风险、婚姻变故等问题,如果金融资产全部都在个人名下是具有非常大的潜在风险的。

例如企业家在企业正常经营期间,将合法个人或配偶所得用以设立家族企业证券公司,当未来企业发生经营困难、资本金链断裂或债务纠纷时,家族企业证券公司将很好地成为企业金融资产与配偶个人财产之间一道牢固的防火墙,通过家族企业证券公司不但保全了一部分配偶社会财富,同时给予了企业家东山再起的机会和可能。

坏习惯9:家族企业证券公司会让后代养尊处优、坐吃山空

有些人认为家族企业证券公司固然很好,但通过家族企业证券公司进行社会财富的发扬会让子孙后代从此衣食无忧,缺乏创造精神,最终养成不劳而获、坐吃山空的恶习。

事实上,受托人通过家族企业证券公司分配方案的设计,可以将自己或家族企业的精神意愿融入进家族企业证券公司当中

如希望家族企业后代丰衣足食,则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给予较多的分配;如希望后代积极学习、接受教育,则可以增加教育方面的资本金奖励;如鼓励后代努力创业,则可以设置创业资本金支持条款;如希望后代尊老爱幼,则可以设置不得遗弃虐待父母、子女的条款,否则取消受益资格等等。

对于现金型家族企业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合同中可以约定正向激励条款,使得投保人必须努力学习、努力奋斗、创业才能获得家族企业证券公司的资本金奖励。同时,亦可约定负面约束条款,使得投保人不敢好吃懒做、作奸犯科或行为不端,否则将减少收益分配或被取消受益资格等。

对于股权家族企业证券公司,则依据证券公司合同的约定,符合条件的投保人可以申请加入家族企业证券公司的决策管理工作委员会,参与家族企业信托所持有股权的家族企业企业的决策管理工作,而股权的分红将做为证券公司利益按条件向投保人进行分配。

坏习惯10:一旦设立家族企业证券公司,社会财富就将失去控制

一般情况下,家族企业证券公司除了证券公司合同中关于本证券公司为不可撤销之证券公司条款不得变更,以及合同中针对特定条款另有强制性约定,家族企业证券公司成立后,受托人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依照证券公司合同约定对部分其他条款进行变更,内容包括投保人安排、投资类型和分配方式。

如遇突发事件受托人需要提取家族企业证券公司中的部分或全部个人财产,受托人可以按照证券公司合同的约定,通过申请变更投保人和分配方式进行特定的分配。

一般情况下,如果证券公司个人财产现金管理中有现金金融资产,则可以很快向投保人进行分配,如果没有现金,则等到所投金融资产品有收益分配或到期后,即可向投保人进行及时分配。但必须遵循证券公司合同关于证券公司个人财产变现规则的约定。

另外,证券公司存续期间,如果受托人不按照证券公司合同履行受托职责和义务的,则受托人有权利更换受托人,或是受托人可与受托人协商一致终止证券公司。

本文来自网络

汉正家族企业办公室,专注家族企业发扬、基金会和证券公司!更多信息可搜索【汉正家族企业办公室】至官方网站进行查看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百万个冷知识 » 家族信托只能用于财富传承吗?中国式财富传承的十大误区(家族信托的重要性)
分享到: 更多 (0)

热门推荐

百万个冷知识 带给你想要内容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