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测者网:刘辩护律师谢谢,近期有两个新闻引发大家关注,“上海一老人已婚无孩,辞世后财产起纷争,高等法院认定财产归乌木”从法律条文视角,想请您回答一下,假如住宅产权人失踪,没承继者,其赠与的新房子会如何处理?
张敏:大的原则是收回,用于公益事业,假如住宅产权人临终时是公有化组织成员,那就归公有化组织所有,依据是《民法》1160条。
但有两种个别情形,第两个是,尽管没承继者,但住宅产权人临终时就其赠与不动产留有《赠与》或立有《赠与养育协议》,并且受consideration表示接受,所以新房子就归受consideration所有;第三个个别情形是,尽管没承继者,也没受consideration,但存在“养育关系人”,这里的养育关系是双向的,既包括依靠其养育的人,也包括养育过住宅产权人的人,他们尽管不是法律条文规定的承继者,但是满足《民法》1131条规定的“养育”的认定条件,也可以分到适当的财产。
其中第一种,比如说贫困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失能失智的成年人,假如那些人的生存一直是依赖住宅产权人临终时提供的资助,所以为了保证他们的生活不受影响,在住宅产权人死后,要从财产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其生活所需。
第二种情形,常见的有:住宅产权人临终时所处的单位,如前所述企业文化、福利管理制度,对退休的员工给予持续性的关怀和照料,再比如说邻居、学生、远房亲戚等,如前所述同情与善良,照料其晚年,所以那些人都是有资格请求适当分得财产的。
观测者网:所以对于这种新房子的具体内容处理业务流程是怎样的呢?《民法》中新增的财产管理工作人管理制度,对于财产随处承继的这种情形,会起著什么样积极促进作用呢?
张敏:关于业务流程难题,比如说说,两个人赠与有不动产,死后又随处承继,所以后续的处理业务流程是,住宅产权人临终时所处的单位或是居委会,将这个消息上报给当地房管局,房管局在经过一定的证实流程后,确定被承继者杜预承继者,所以这个时候,房管局正式成为了不动产的财产管理工作人,假如新房子有抵押物、没还清的贷款,或是住宅产权人临终时有欠债,又或是有没履行职能完的买卖、租赁合约,都须要财产管理工作人来善后处理,假如没那些情形,新房子干干净净的,所以就通过证实landed的两个特别流程,将新房子收回。
确立财产管理工作人管理制度,有两方面的目的,首先是解决证实财产归属于的Cozes难题,因为被承继者失踪后,其赠与的不动产就会陷入随处处理、随处管理工作的局面,须要两个配角,来推动landed认定和证实归属于的特别流程,这是财产管理工作人的第两个功能。
第三个促进作用是完善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假如有承继者承继财产的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向承继者主张权利,但没承继者的情形下,债务人可能处于随处可诉的困局,也没人替被承继者审查债务人数额、提出合理抗辩,所以民法增加了财产管理工作人管理制度,一方面完善了债务人维权的Cozes难题,另一方面也解决了纷争处理期间的财产管理工作、避免金融资产贬低毁损的难题,可以从另两个视角保障债务人最大限度的得到清偿。
观测者网:从债务人的视角,和财产处理的视角,财产管理工作人管理制度都无疑起著了很大的积极促进作用,所以作为随处承继财产指定的财产管理工作人,房管局须要具体内容承担起什么样的职能呢?许多地方房管局表示执行非常困难,实践中会碰到什么样难题与症结?
张敏:财产管理工作人管理制度,主要针对的是财产比较复杂的情形,被承继者不仅留下了金融资产,还有负债,或是未履行职能完的义务,比如说,被承继者留下一套不动产,但不动产有抵押物,或是被承继者有多笔货款没偿还债务,所以就须要有人将不动产变卖后,偿还债务货款,这里涉及到的不仅有金融资产的变现,还包括合约纷争关系的查证、本金利息的计算、履行职能次序等等。
再比如说,被承继者在临终时已经签订了保险合约,将不动产出售了,但是在转让前意外失踪,所以住宅的卖方就会控告财产管理工作人,明确要求竭尽全力履约,配合转让,这种情形下,财产管理工作人要查证保险合约的真实性、卖方的已退款、未退款金额,竭尽全力履约的可行性,等等。
财产管理工作人的具体内容职能,主要是偿还债务,竭尽全力履约,和管理工作金融资产,确保金融资产不会因为随处管理工作而贬低毁损,做好那些事情,是须要投入非常多的时间和人力,进行充分的调查,信息收集,还须要有金融资产管理工作和处理法律条文纷争的专业能力。
这可绝不是两个简单的任务,被承继者失踪后,许多事情无法查明,无从查起,另外,由于无法及时通知全部债务人和合约相对方,就会导致合约纷争处理相互交替、次序混乱的难题,比如说,财产认定landed收回以后,债务人又控告财产管理工作人明确要求以财产偿还债务,或是住宅的卖方又控告明确要求配合转让,这就会导致之前的处理被推翻,业务流程倒退,面临重新分割的风险。
那些难题,即便对专业辩护律师团队来讲,都意味着很大的工作量和工作量,所以说,《民法》将房管局推向财产管理工作人这个配角,是大大加重了房管局和村委会的工作的难度和强度的,提高了对其专业性、部门人员的明确要求。
许多地区的房管局纷纷被卷入民间借贷纷争、住宅保险合约纷争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然而面对复杂的法律条文难题处理,却没充足的经费来聘请辩护律师或法律条文顾问,尽管民法提到了“财产管理工作人有权获得相应酬金”,但酬金是多少,如何计算,都没配套细则。
关于具体内容症结,我个人认为,主要有两个,两个是财产范围的确定,这须要依靠专业的法律条文人才和成熟的法律条文服务产品,来完成财产认定、债务证实、债务清偿等相关难题,第三个是财产管理工作人身份的证实。
其中关于第三个症结,北京市房管局已制定《房管局担任财产管理工作人工作指引》,对这一难题有了初步思考,总体来讲,财产管理工作人这一身份还是以被动获得为主,主要由利害关系人,也是被承继者的债务人、合约相对方,向人民高等法院申请证实房管局为财产管理工作人,或是由被承继者临终时所处的单位、居委会通知房管局,再由房管局以公告的方式搜寻承继者,假如确定没承继者,所以其财产管理工作人的身份得以证实。
观测者网:从辩护律师的视角,您对财产管理工作人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房管局更好的解决上述难题,有什么样建议吗?
张敏:长期的信用消费和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一方面带动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必然造成财产处理愈发复杂,作为被民法指定的无主财产管理工作人,房管局必然会经历两个成长的过程,个人认为,有两条路径可选,两个是内部培养两个擅长金融资产管理工作,并具备法律条文专业能力的部门,承接财产管理工作人事务。
另两个是与相关行业开展合作,比如说辩护律师事务所,尤其是擅长民间借贷、承继纷争,和司法执行案件的专业辩护律师,都是非常愿意承接该类业务的。
观测者网:随着人口老龄化,围绕“养老”和“财产”难题,除了财产管理工作人管理制度,意定监护管理制度也是颇受关注的,前两年的新闻,“上海老人将300万元不动产送给水果摊摊主”一事引发热议,请您给大家解读一下意定监护管理制度?
张敏:意定监护管理制度,是两个人可以在身体健康、意识清醒时,为自己选择两个监护人,在发生疾病或意外时,替自己拿主意,而不是接受法律条文的默认选择。
关于意定监护,有两个常见误区,首先,监护人不一定是承担养育义务的人,监护人也不是必须亲自抚养照料被监护人的。其次,监护人也并不必然获得分得财产的权利。
监护人的主要职能是:当被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判断能力时,代替其做出重大决定,和替被监护人管理工作财产,所以这里更加突出的是能力和信任。
比如说,某男,与妻子感情不好,或是认为妻子性格优柔寡断,也不够理智,所以就指定侄子作为意定监护人,希望假如自己不幸发生意外,昏迷不醒,到医院给自己签字的是这个受到高等教育的侄子,为自己管理工作金融资产的也是侄子。
而他的妻子,仍然是尽到主要照料义务的人,他的财产,假如没特别的约定,也是由他的妻子承继,而不是因为意定监护而归侄子所有。当然,他的侄子也可能因为履行职能了意定监护协议约定的职能,获得一定的酬金。
其实,真正可能改变财产走向的,是赠与,和赠与养育协议。我们辩护律师在承接这类需求的时候,也是将设置意定监护与签订《赠与养育协议》两件事儿绑定在一起,作为配套的法律条文服务提供给客户。
观测者网:有观点认为,《民法》中的意定监护是变相承认同性婚姻,您如何看待这个观点?
张敏:我不同意这种观点,意定监护的初衷是尊重被监护人的自主意识,毕竟,两个人自己最知道谁会对自己好,谁是真的对自己好,所以,意定监护备受关注,是和现代人日趋复杂的婚姻家庭状况相关的,与同性婚姻无关。尽管客观上,意定监护确实方便了同性恋人群,和没建立婚姻关系的情侣,建立象征着信任和托付的、可以替彼此做主的,被法律条文认可的关系。
观测者网:您认为随处赡养的老年人群,可以如何利用好赠与养育协议,来使自己获得更安心的晚年生活呢?
张敏:是有必要了解一下的,赠与养育协议,顾名思义,是和承继者之外的人,达成两个交易,你负责照料我晚年,等我走后,财产就留给你,假如你没照料好我,没尽到赠与养育协议中的义务,所以就无权主张获得财产。这个规定写在《民法》的1144条。
其实不仅是随处赡养的老年人,还包括,子女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尽孝、不能陪在身边照料的情形,和子女较多,互相推诿,谁都不愿意承担起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形,都建议老人提早物色两个有责任心的年轻人,可以从其他亲朋中选,也不排除陌生人,只要值得信任,再用赠与抚养协议将双方的关系固定下来,所以就完全可以为自己换两个安心、舒心的晚年生活。
观测者网:在现实的生活实践中,常常看到许多独居老人,平时没人看望,去世后亲戚们却纷纷出面争夺财产,司法审判上是对于财产的分割是怎样的态度?
张敏:这种社会现象之所以能够引发热议,是因为这类话题不仅牵扯到“亲情”和“孝心”,还触及到了大众对“贪婪”的厌恶。
司法也不是冰冷无情的,在非承继的情形下,财产的分配会参考“不劳不获”的原则,只是这里的“劳”,指向的是对老人的关爱和照料,具体内容的司法案例中,非承继者主张分割财产份额的情形下,决定能否获得法官支持的最主要因素,是申请人有没对被承继者进行照料,和这个照料的标准,是否构成法律条文所明确要求的“养育”的事实,具体内容认定标准包括三方面.
简单说,是经济上补偿的供养、精神上的抚慰,和生活上的照料,这个标准其实是比较高的,之所以这样,是为了把一些不照料老人,又想“不劳而获”的塑料亲情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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