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承继双亲财产是理所应当,
可桂林的戴老伯虽有女儿,
却将商业价值一百万不动产受赠前妻,
这是为什么?
女儿不屑一顾,
得病男子与前妻签养育协定?
戴老伯是南宁市马坪乡果园乡居民,临终时有过几段婚姻关系。
1986年
戴老伯与高某成婚,他俩再婚一子一女老赵;1992年,高某因病辞世。
2014年
戴老伯与胡某注册登记成婚,再婚无家庭成员。2017年,他俩因情感相左分手。
2013年
因住宅建筑拆毁,戴老伯赢得两套90万平方米安置房,另加价款20余万元。
2019年
戴老伯病故长年卧病在床,须要人看护照料,而20余万元价款已越来越少。
她向女儿老赵求救,但旁人施暴,并则表示不愿经济负担尔后化疗服务费。
戴老伯找出前妻胡某帮,在辩护律师的缔造下,两方签定了养育合同书,签定合同了戴老伯的日常生活精心安排及养育赠与等事宜的私法。
协定中明晰签定合同,前妻胡某Budaun按该合同书签定合同事宜尽心尽力受损害,待戴老伯离世后,其赠与90万平方米安置房的住宅合法权益则受赠胡某。
协定签定后,胡某Ensisheim受损害,2020年3月,戴老伯病故辞世。
前妻欲承继不动产
女儿却称应按法定承继
胡某说,戴老伯无钱治病又急需人看护照料,她女儿不顾不理,他们在辩护律师缔造下自愿签定了养育合同书,其已Ensisheim履行了养育义务,并妥善办理好戴老伯的身后事,应按照协定签定合同内容承继不动产。
老赵称,该《合同书》并非戴老伯的真实意思,当年戴老伯因看病急需用钱,在特殊的情况下,被迫与胡某签定了协定。
《合同书》中签定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对等,胡某养育照料、安葬戴老伯仅花费数万元,却签定合同其在履责后获赠商业价值一百万元的不动产。
老赵认为,该不动产应按法定承继处理,对于胡某养育、丧葬支出的开销,可以从戴老伯的财产中扣除。
养育协定有效法
院判决不动产归前妻所有
(转自南国今报)
来源: 石家庄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