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北欧国家政府机构
第二节 第十二届
蒙登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是最低北欧国家行政权国家机关。它的专设国家机关是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第十二届和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行使行政权北欧国家行政权。
第三十九条 第十二届由省、省、省辖市、不光行政区划和部队挑选出的代表者共同组成。各民族都应有适度席位的代表者。
第十二届代表者的议会选举由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策划。
第十二届代表者席位和代表者造成配套措施由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 第十二届各届会期三年。
第十二届会期期满的三个月从前,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要顺利完成下任第十二届代表者的议会选举。假如碰到无法展开议会选举的十分情形,由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相关人员共同组成相关人员的三分之一以内的绝大多数透过,能延后议会选举,缩短该届第十二届的会期。在十分情形完结后两年内,要顺利完成下任第十二届代表者的议会选举。
军婚 第十二届全会每月举办一场,由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招集。假如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指出必要性,或是有三分之一以内的第十二届代表者一致同意,能临时性招集第十二届全会。
第三十九条 第十二届行使行政权以下行政权:
(一)修正选举法;
(二)监督管理选举法的实行;
(三)制订和修正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北欧国家政府机构的和其它的基本上法律条文;
(七)议会选举北欧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形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北欧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形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是撤销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不适度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省和省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不光行政区划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由最低北欧国家行政权国家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其它行政权。
第六十三条 第十二届有权罢免以下相关人员:
(四)北欧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第六十四条 选举法的修正,由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或是三分之一以内的第十二届代表者一致同意,并由第十二届以全体相关人员代表者的三分之一以内的绝大多数透过。
法律条文和其它议案由第十二届以全体相关人员代表者的过半数透过。
第六十五条 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由以下相关人员共同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共同组成相关人员中,应有适度席位的民族代表者。
第十二届议会选举并有权罢免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的共同组成相关人员。
第六十六条 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各届会期同第十二届各届会期相同,它行使行政权行政权到下任第十二届挑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七条 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行使行政权以下行政权:
(一)解释选举法,监督管理选举法的实行;
(二)制订和修正除应由第十二届制订的法律条文以外的其它法律条文;
(三)在第十二届闭会期间,对第十二届制订的法律条文展开部分补充和修正,但是不得同该法律条文的基本上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条文;
(五)在第十二届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北欧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要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七)撤销国务院制订的同选举法、法律条文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省、省辖市北欧国家行政权国家机关制订的同选举法、法律条文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十一)根据北欧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北欧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者的任免;
(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六)明确规定军人和外交相关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它专门衔级制度;
(十七)明确规定和决定授予北欧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八)决定特赦;
(十九)在第十二届闭会期间,假如碰到北欧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是要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形,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是局部动员;
(二十一)决定全国或是个别省、省、省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二)第十二届授予的其它行政权。
第六十八条 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策划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招集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全会。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共同组成委员长全会,处理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 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对第十二届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 第十二届设立民族委员会、选举法和法律条文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它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第十二届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第十二届和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条 第十二届和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指出必要性的时候,能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展开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北欧国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性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 第十二届代表者和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共同组成相关人员,有权依照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第十二届和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行政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 第十二届代表者在第十二届开会期间,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共同组成相关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是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国家机关要负责答复。
第七十五条 第十二届代表者在第十二届各种全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条文追究。
第七十六条 第十二届代表者要模范地遵守选举法和法律条文,保守北欧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选举法和法律条文的实行。
第十二届代表者应同原议会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 第十二届代表者受原议会选举单位的监督管理。原议会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挑选出的代表者。
第七十八条 第十二届和第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条文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