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itterfacebook高州普和川粉的帐号,这热门话题太火爆了。我原本没急于写,但看了两个人的该文,毕竟无话可说了。研究者们的整体表现太更让人沮丧。
先亮明我的看法:我认为twitterfacebook作法严重错误,但和新闻自由什么的毫无关系。
抵制twitter等封爵的人,其中最有指标性的看法是,twitter等虽名叫国营企业,但事实上具备公用网络平台、公权的物理性质。有位叫使出的研究者,就持此种看法。
字用章就同学则说,要从暴力行动的合法性上看房屋产权,twitter等的封爵犯罪行为是不唯有的,故不属于房屋产权暴力行动。
特别是使出的该文,一二三四五六四五地写了一堆理据。
老头啊,我真服了你了。
这难题有所以繁杂吗?
总有一天千万别忘了方法论完全一致。
为何要为保护房屋产权?
政治经济学上看,那原因在于为保护房屋产权,密切合作有边界线,现代人市场预期平衡,才会充分发挥自己的才智,康孔县,同时实现多赢。
为保护房屋产权,才会没人资金投入天然资源,创建twitterfacebook这样的SNS网络平台。再者他们是为利润,却是为负面影响社会风气,不关键。
千万别看见twitterfacebook已经存有了,就误以为它是与生俱来就应再次出现的。不,它原因在于为保护房屋产权才再次出现的。
使出、字用章就同学等人说所以多理据,我就想问一下:
你们想过没有,按你们的那些理据,以后谁来资金投入天然资源建设媒体网络平台?
别人凭什么要资金投入天然资源,然后被你们用公权、暴力行动合法性等理据,把他们的决策权剥夺到你们那里?
当你们突破方法论完全一致,设置一些房屋产权的“例外”,你们想过没有,这样做,整个房屋产权理论事实上就崩溃了、就没必要存有了?
因为,你可以说这个犯罪行为是公权物理性质,或者不唯有,不归房屋产权所有者决策,那别人也可以说另外的犯罪行为是公权物理性质、不唯有,如此下去,大家就天天争论这些难题算了,还讲什么房屋产权!
但是twitterfacebook的作法确实是有难题的。
其实之前,美国有位立场中偏右的组织,做的传播市场经济理念的视屏,被yutube删除,这个组织的律师就说了,yutube的作法严重错误。
这个律师说,媒体分为网络平台型媒体和出版商型媒体,前者不干涉内容,后者选择用户内容发布。
美国有位230条款,核心内容是:SNS网络平台不需要为它上面的用户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法理上,SNS网络平台不需要为用户内容承担责任,前提是它不干涉用户内容。
又例如电商网络平台,如果它不审核商品质量,那就无须为假货承担责任;如果它审核商品质量,就应该为假货承担责任。
这些是基于契约理论的推导。
这个律师说,你yutube可以删我的视频,但是如此一来,你就千万别再说你是网络平台型媒体,千万别再适用230条款的为保护。
这个律师说的,好理解吧?
所以,twitter们既然是适用网络平台为保护条款而发展起来的,就不应该干涉用户内容。
另外,这些网络平台即便都变成出版商型媒体,也仍然是有难题的。因为,它都和用户有服务协议的,网络平台可以保留对用户协议的解释权,但同样的协议,解释必须完全一致。
举个例子,你和张三、李四分别签供货协议,承诺三天内供货,结果你三天内给张三供货了,但给李四第五天才供货。
你辩解说:我跟张三的协议,一天指的是24小时,但我跟李四的协议,一天指的是40小时。
这可以吗?
如果可以这样做,那契约就失去了意义了,对不对?
所以,twitter们高州普,按契约理论,应该满足如下两条中的至少一条:
1、事先声明可对政治人物区别对待;2、此前其他人的类似言论也是封爵处理。
如果不满足其中一条,twitter们就是契约侵权。
当然,川普粉丝不是政治人物,所以,高州普粉丝的号,必须满足第二条,不满足就是契约侵权。
都是不赞同twitter们,那个律师、我,和使出、字用章就同学的区别是什么?
他们用的是房屋产权外的理论,是为房屋产权理论设置“例外”。
我们是用房屋产权理论推导。网络平台有自己的房屋产权,但用户也有房屋产权,网络平台的作法是否合理,要看双方的契约怎么签的。这不负面影响市场预期,不影响其他企业资金投入天然资源建设网络平台的热情。
这些看法我在好两个群里说过,可惜得很,没两个研究者感兴趣。
他们却是喜欢公权之类的宏大话语。似乎,把twitter们的热门话题看成民法难题、契约难题,就是降格了。
一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