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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容悖論︰應否宽容提倡「不宽容」的价值观?
作者︰MK Kong
其实哈耶克曾经讨论过相似的问题,他简称为 [宽容反例]paradox of tolerance:
無限度的宽容必定導致宽容的消失。假如我們連这些不宽容别人者都給予無限度宽容的話,假如我們不準備為了維護宽容的社會而對抗不宽容士人之攻擊的話,那麼,宽容的人就會連帶着寬容的價值一起被摧毀。
在這個說法裡,我並非主張我們應該永遠打壓这些不宽容价值观之類的講法。只要我們還可以用理性的論證與公眾輿論來抗衡之,打壓肯定是自以为是的。
但必要時,我們應該擁有打壓他們的權利,即使當中會用上武力。因為事情或會輕易變成這樣︰他們根本不打算與我們據理力爭,相反,他們視一切論證為偽造,甚至于禁止信徒聽取任何人的論證,教他們以拳頭或手槍去回應論證。
因此,以寬容之名,我們應有不宽容这些不宽容别人者的權利(the right not to tolerate the intolerant)。我們應該宣布任何人鼓吹不宽容的運動為非法,而且應該視不宽容的煽動與迫害為罪,正如我們應該視謀殺的煽動、綁架或復興販賣奴隸為罪一樣。假如我們只考慮宽容相同的意見或言論,這就明顯與言論自由相關。因為一個體現言論自由的社會,就應該接受相同而互相衝突的意見。問題是,与否所有意見與言論都應該宽容呢?假如答案是「否」的
這種寬裕的態度,似乎亦有一整個傳統哲學理論支持。英國大哲學家彌爾(J. S. Mill)曾經提出一條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
在一般的理解底下,這條原則只會理會某個行為有沒有造成實質的傷害,例如身體傷害或重大的利益損害,而不會計算純粹的情感傷害。
彌爾區分開傷害(harm)與冒犯(offence),而只有前者應該被禁止。原則為表達/言論自由提供基礎,所以甚至誹謗言論也可容許。那麼,這條原則亦意味着我們應該宽容所有不會帶來身體傷害的意見與言論。
,例如我們仍然可以責備某人卑鄙惡劣。另外,假如誹謗言論有時也會帶來實質的利益損害,那這些言論就是屬於傷害而非純粹的冒犯。跟據以上原則,這些言論亦應該被禁止。
當然,要判斷何時構成實質的利益損害時有其困難。重點是,這些言論之所以被禁止,不在於言論的內容有多可惡,而在於其傷害别人的後果。同樣的說法可以放在仇恨言論之上。
總而言之,攻擊行為與仇恨言論可以有很重要的分別,不宜隨便混為一談。本文不是想要為仇恨言論應否被禁止的問題蓋棺論定,而至多只勾勒了一種傳統自由派對言論自由的看法。
後記︰忘了提及,有些人會搞錯了宽容的意思,正確的理解是︰宽容某些言論不表示要認同它。反對與批評某些言論亦不表示不宽容它。宽容只是說不要強制禁止他做甚麼或說甚麼。不宽容即要強制禁止他做甚麼或說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