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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收藏!合格的借条怎么写?最新参考范本来了(附问题解答)(借条的格式怎么写)

  

  民营银行贷款相较于银行贷款,具有流程简单、手续简便、低门槛、周转快、随需买券、灵活性强等优势,因而很多人选择通过民营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但民营银行贷款相比银行贷款,存在本息高、风险大等劣势,因而民营银行贷款需谨慎。

  生活中,难免面临资金周转困难、短期大额消费等情形,此时大多数人能选择向亲戚、好友、同事等银行贷款,这种自然人之间的银行贷款是民营银行贷款的一种常见类型。近年来因欠条手写不规范化或是欠条签订合约内容不明确等情形导致银行贷款两方合法权益受损,进而引发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民事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多,因而我们在民营银行贷款中,手写规范化、内容明确的欠条能更快地保护银行贷款两方的合法权益。

  一张符合要求的欠条是不是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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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条

  为购买房产/汽车/装修/生意/日常消费生活等,今通过银行卡/QQ/缴付宝转账___(身分证:______)借到人民币****元(小写:****元整),年基准利率___%(小写:百分之*),于__年_月_日即将到期时还本付息。若贷款人欠费未归还银行贷款,应按超额半年期贷款消费市场出价基准利率(LPR)的一/二/三/四倍石蜊欠费本息。

  如贷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贷款人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赡养费、民事诉讼费用、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海漆等等)均由贷款人分担。

  银行贷款两方身分证写明的门牌号可作为送抵催款函、寄、法院送抵民事诉讼公文的门牌号,因写明的门牌号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门牌号,导致相关公文及民事诉讼公文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抵的,相关公文及民事诉讼公文退回之日即视作送抵之日。

  贷款人:**(盖章按印)

  身分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本人___作为通常/控股股东确保人对贷款人___上述银行贷款负债分担通常/控股股东确保,确保期间为上述负债履行时限届满之日六个月。

  确保人:**(盖章按印)

  身分证:**************

  附件:1.贷款人身分证原件(贷款人盖章证实);2.确保人身分证原件(确保人盖章证实)。

  注:1.欠条中的“确保人”一定要注明是通常确保人还是控股股东确保人;2.半年期贷款消费市场出价基准利率(LPR)可在“中国货币网”官方网站www.chinamoney.com.cn查询。

  为了更快地保护民营银行贷款中出借人、贷款人以及确保人的合法权益,小贴士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该案民营银行贷款刑事案件第十四条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2020第三次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有关银行贷款合约、民营银行贷款的部分法律、法规条文,供大家学习参照

  出借人立场

  问:在欠条中,没签订合约银行贷款本息,银行贷款即将到期后旁人按时借款人,出借人是否可以向贷款人提倡银行贷款本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五七百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银行贷款合约对缴付本息没签订合约的,视作没本息。”

  问:欠条中没签订合约银行贷款本息,银行贷款即将到期后旁人没按时借款人,出借人是否可以提倡欠费本息?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五百七十三条明确规定,“贷款人未依照签订合约的时限返还银行贷款的,应当依照签订合约或者国家有关明确规定缴付欠费本息。”

  问:欠费本息应如何排序?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该案民营银行贷款刑事案件第十四条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2020第三次修改)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银行贷款两方对欠费基准利率有签订合约的,从其签订合约,但以不超过合约成立时半年期贷款消费市场出价基准利率四倍为限。未签订合约欠费基准利率或者签订合约不明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形处理:(一)既未签订合约借期中基准利率,也未签订合约欠费基准利率,出借人提倡贷款人自欠费借款人之日参照当时半年期贷款消费市场出价基准利率标准排序的本息分担欠费借款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支持;(二)签订合约了借期中基准利率但未签订合约欠费基准利率,出借人提倡贷款人自欠费借款人之日依照借期中基准利率缴付资金占用期间本息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支持。”

  问:张某一年前借给朋友的钱,一年后才就该笔银行贷款订下欠条,欠条落款年份也是欠条订下的当天年份,银行贷款本息应从何时开始排序?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五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银行贷款合约,自贷款人提供银行贷款时成立。”故银行贷款本息应从出借人提供银行贷款时排序。

  贷款人立场

  问:在欠条中,银行贷款本息如何签订合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五七百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明确规定。”

  问:在欠条中,签订合约的银行贷款本息过高,是不是办?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该案民营银行贷款刑事案件第十四条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2020第三次修改)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出借人请求贷款人依照合约签订合约基准利率缴付本息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支持,但两方签订合约的基准利率超过合约成立时半年期贷款消费市场出价基准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半年期贷款消费市场出价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半年期贷款消费市场出价基准利率。”

  问:在欠条签订合约的借款人时限前,若贷款人提前借款人,银行贷款本息应如何排序?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贷款人提前返还银行贷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签订合约外,应当依照实际银行贷款的期间排序本息。“

  问:缴付本息的时限如何确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五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应当依照签订合约的时限缴付本息。对缴付本息的时限没签订合约或者签订合约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明确规定仍不能确定,银行贷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银行贷款时一并缴付;银行贷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缴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银行贷款时一并缴付。”

  确保人立场

  问:如果欠条中未注明确保人类型,也未签订合约分担确保责任的具体情形,应如何认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五七百六条明确规定,“确保的方式包括通常确保和控股股东确保。当事人在确保合约中对确保方式没签订合约或者签订合约不明确的,依照通常确保分担确保责任。”

  问:当事人在确保合约中签订合约确保人在负债人不能履行负债或者无力偿还负债时才分担确保责任,确保人应分担通常确保还是连带确保责任?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确保合约中签订合约了确保人在负债人不能履行负债或者无力偿还负债时才分担确保责任等类似内容的,具有负债人应当先分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其认定为通常确保。当事人在确保合约中签订合约确保人在负债人不履行负债或者未偿还负债时即分担确保责任、无条件分担确保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负债人应当先分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其认定为控股股东确保。“

  问:“通常确保”和“控股股东确保”这两种确保方式有何区别呢?

  答:①有关“通常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五七百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确保合约中签订合约,负债人不能履行负债时,由确保人分担确保责任的,为通常确保。通常确保的确保人在主合约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负债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负债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分担确保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负债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负债人破产刑事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负债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负债或者丧失履行负债能力;(四)确保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明确规定的权利。”

  ②有关“控股股东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五七百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确保合约中签订合约确保人和负债人对负债分担控股股东的,为控股股东确保。控股股东确保的负债人不履行即将到期负债或者发生当事人签订合约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负债人履行负债,也可以请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范围内分担确保责任。”

  问:如果确保人在欠条中没签订合约确保期间,那么作为负债的担保人,担保时限是多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第五百九十二条明确规定:“确保期间是确定确保人分担确保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确保人可以签订合约确保期间,但签订合约的确保期间早于主负债履行时限或者与主负债履行时限同时届满的,视作没签订合约;没签订合约或者签订合约不明确的,确保期间为主负债履行时限届满之日六个月。债权人与负债人对主负债履行时限没签订合约或者签订合约不明确的,确保期间自债权人请求负债人履行负债的宽限期届满之日排序。”

  第三方立场

  问:欠条中有签订合约“如贷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向违约方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赡养费、民事诉讼费用、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海漆等等)均由违约方分担”,如贷款人违约未按时借款人,出借人是否能签订合约要求贷款人全额分担追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答:《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该案民营银行贷款刑事案件第十四条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2020第三次修改)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出借人与贷款人既签订合约了欠费基准利率,又签订合约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提倡欠费本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提倡,但总计超过合约成立时半年期贷款消费市场出价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检察院不予支持。”

  问:如贷款人违约,出借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向违约方追偿而产生的赡养费和民事诉讼费用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该案民营银行贷款刑事案件第十四条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2020第三次修改)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中的“其他费用”?

  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其他费用”主要涉及的是出借人和贷款人所签订合约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上述费用从性质上看,仍属于贷款人为获得银行贷款而缴付的必要成本。赡养费用、民事诉讼费用用等权利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与贷款人为获得银行贷款而缴付的成本之性质截然不同,不应将赡养费用、民事诉讼保全费用等归入“其他费用”之范畴。民事诉讼费用用并非必然由提倡借款人的出借人负担。在纠纷由人民检察院裁判时,根据民事诉讼费用用由败诉方分担的原则,若因贷款人的原因导致纠纷的发生,由贷款人分担此部分费用较为公平、合理。在此情形下,民事诉讼费用用不包含在“其他费用”之内具有合理性。

  来源:中国普法、江西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仅供普法参照,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权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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