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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规章

作者:国民网-国民日报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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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六条

第二章第十二届全会

第一章第十二届主席团

第二章第十二届各理事会

第一章第十二届代表者

第二章第六条

第二条为了健全第十二届或其主席团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和规范化其履行职责,秉持和健全国民代表者大会管理制度,确保国民黄心,根据选举法,制订前项。

第三条第十二届是最高北欧国家行政权北欧国家机关,其专设北欧国家机关是第十二届主席团。

第五条第十二届由自由间接选举产生,对国民负责管理,受国民监督管理。

第十二届或其主席团秉持各个环节自由民主,仍旧同国民保持紧密联系,聆听国民的意见提议和提议,充分体现国民意志,确保国民合法权益。

第九条第十二届或其主席团行使职权北欧国家行政权,决定关键性事宜,监督管理选举法和法律条文的实行,保护马克思主义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自尊、权威性,建设马克思主义廉政建设北欧国家。

第六条第十二届或其主席团推行自由自发性领导准则,广开言路自由民主,自发性履行职责。

第六条第十二届或其主席团大力开展对内共事,强化同欧洲各国国会、国际和地区国会组织机构的沟通交流与密切合作。

第二章第十二届全会

第六条第十二届各届会期三年。

第十二届全会每月举办一次,由第十二届主席团招集。第十二届主席团认为必要性,或是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第十二届代表者一致同意,可以临时性招集第十二届全会。

第九条第十二届代表者挑选出后,由第十二届主席团代表者资格证书审核理事会进行审核。

第十二届主席团根据代表者资格证书审核理事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者的资格证书或是确定个别代表者的当选无效,在各届第十二届第一次全会前公布代表者名单。

对补选的第十二届代表者,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者资格证书审核。

第十条第十二届代表者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者团。各代表者团分别推选代表者团团长、副团长。

(一)根据全会议程决定全会日程;

(二)决定全会期间代表者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三)听取和审议关于议案处理意见提议的报告,决定全会期间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全会议程;

(四)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和有关专门理事会关于各项议案和报告审议、审核情况的报告,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全会表决;

(六)提出全会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草案;

(七)组织机构由全会选举或是决定任命的北欧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法宣誓;

第十七条一个代表者团或是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者联名,可以向第十二届提出属于第十二届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一章第十二届主席团

第二十二条第十二届主席团对第十二届负责管理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届主席团各届会期同第十二届各届会期相同,履行职责到下届第十二届挑选出新的主席团为止。

第二十三条第十二届主席团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主席团的组成人员由第十二届从代表者中挑选出。

第二十四条主席团委员长主持主席团全会和主席团的工作。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副委员长受委员长的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

委员长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是缺位的时候,由主席团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委员长的职务,直到委员长恢复健康或是第十二届挑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

第二十五条主席团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全会,处理主席团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主席团每次全会的会期,拟订全会议程草案,必要性时提出调整全会议程的提议;

(二)对向主席团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理事会审议或是提请主席团全体全会审议;

(三)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主席团全体全会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提议;

(四)通过主席团年度工作要点、立法工作计划、监督管理工作计划、代表者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化性文件等;

(五)指导和协调各专门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六)处理主席团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主席团设立代表者资格证书审核理事会。

代表者资格证书审核理事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委员长全会在主席团组成人员中提名,主席团任免。

第二十七条主席团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主席团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委员长提请主席团任免。

第二十八条主席团设立廉政建设工作理事会、预算工作理事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工作理事会。

工作理事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提请主席团任免。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前项理事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前项理事会的设立、职责和组成人员任免,依照有关法律条文和第十二届有关决定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主席团在第十二届每次全会举办的时候,必须向第十二届提出工作报告。

第二章第十二届各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第十二届设立民族理事会、选举法和法律条文理事会、监察和司法理事会、财政经济理事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理事会、外事理事会、华侨理事会、环境与资源保护理事会、农业与农村理事会、社会建设理事会和第十二届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理事会。各专门理事会受第十二届领导;在第十二届闭会期间,受第十二届主席团领导。

各专门理事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三十五条各专门理事会各届会期同第十二届各届会期相同,履行职责到下届第十二届产生新的专门理事会为止。

第三十六条各专门理事会主任委员主持理事会全会和理事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各专门理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家若干人为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理事会全会,发表意见提议。

顾问由第十二届主席团任免。

第三十七条各专门理事会的工作如下:

(三)承担第十二届主席团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有关具体工作;

(四)承担第十二届主席团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机构实行工作;

(五)承担第十二届主席团专题询问有关具体工作;

(七)对属于第十二届或是第十二届主席团职权范围内同本理事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提议;

(十)研究办理代表者提议、批评和意见提议,负责管理有关提议、批评和意见提议的督促办理工作;

(十一)按照第十二届主席团的安排开展对内共事;

(十二)第十二届或其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民族理事会可以对强化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提议;审议自治区报请第十二届主席团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第十二届主席团提出报告。

第三十九条选举法和法律条文理事会承担推动选举法实行、开展选举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核、强化选举法监督管理、配合选举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选举法和法律条文理事会标准化审议向第十二届或是第十二届主席团提出的法律条文草案和有关法律条文问题的决定草案;其他专门理事会就有关草案向选举法和法律条文理事会提出意见提议。

第四十条财政经济理事会对国务院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规划纲要草案、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中央决算草案以及相关报告和调整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提议、审核结果报告;其他专门理事会可以就有关草案和报告向财政经济理事会提出意见提议。

第四十一条第十二届或是第十二届主席团可以组织机构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理事会。调查理事会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由第十二届或是第十二届主席团决定。

第一章第十二届代表者

第四十二条第十二届代表者各届会期三年,从各届第十二届举办第一次全会开始,到下届第十二届举办第一次全会为止。

第四十三条第十二届代表者必须模范地遵守选举法和法律条文,保守北欧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选举法和法律条文的实行。

第四十四条第十二届代表者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国民保持紧密联系,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国民代表者大会全会,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国民的意见提议和要求,努力为国民服务,充分发挥在各个环节自由民主中的作用。

第四十五条第十二届主席团和各专门理事会、工作理事会应当同代表者保持紧密联系,听取代表者的意见提议和提议,支持和确保代表者依法履职,扩大代表者对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者作用。

第十二届主席团建立健全主席团组成人员和各专门理事会、工作理事会联系代表者的工作机制。

第十二届主席团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为代表者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确保。

第四十六条第十二届代表者向第十二届或是第十二届主席团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提议、批评和意见提议,由第十二届主席团办事机构交由有关北欧国家机关、组织机构研究办理并负责管理答复。

对第十二届代表者提出的提议、批评和意见提议,有关北欧国家机关、组织机构应当与代表者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提议,介绍有关情况,认真研究办理,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二届有关专门理事会和主席团办事机构应当强化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主席团办事机构每月向主席团报告代表者提议、批评和意见提议的办理情况,并予以公开。

第四十七条第十二届代表者在出席第十二届全会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者的职务的时候,北欧国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

第四十八条第十二届代表者、第十二届主席团的组成人员,在第十二届和第十二届主席团各种全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条文追究。

(新华社北京3月1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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