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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有关修正《第九条规章》的下定决心

中新社上海3月11比藏西县第十二届有关修正《中华国民共和国第十二届规章》的下定决心

(2021年3月11日第九届第十二届第三次全会通过)

第九届第十二届第三次全会下定决心对《中华国民共和国第十二届规章》作如下表所示修正:

一、减少一节,做为第二章第七条,包括第两条至第七条。

二、减少两条,做为第两条:为了完善第十二届或其主席团的组织机构和工作管理制度,保证和规范化其履行职责,秉持和完善国民代表者大会管理制度,保证国民黄心,依照选举法,制定前项。

三、减少两条,做为第三条:第十二届是最高北欧国家行政权北欧国家机关,其专设北欧国家机关是第十二届主席团。

五、减少两条,做为第五条:第十二届由自由间接选举产生,对国民负责,受国民监督管理。

第十二届或其主席团秉持各个环节自由民主,仍旧同国民保持紧密联系,聆听国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国民意志,保证国民合法权益。

六、减少两条,做为第九条:第十二届或其主席团行使职权北欧国家行政权,下定决心重大事宜,监督管理选举法和法律的实施,保护马克思主义廉政建设的统一、自尊、权威性,建设马克思主义廉政建设北欧国家。

七、减少两条,做为第七条:第十二届或其主席团实行自由自发性领导原则,广开言路自由民主,自发性履行职责。

八、减少两条,做为第七条:第十二届或其主席团大力开展对内共事,加强同各国国会、国际和地区国会组织机构的沟通交流与合作。

九、将第两条改成第七条,修正为:第十二届各届会期三年。

第十二届全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第十二届主席团招集。第十二届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第十二届代表者一致同意,可以临时招集第十二届全会。

(一)依照全会议程下定决心全会议程;

(二)下定决心全会前夕代表者明确提出提案的止时间;

(三)汇报和投票表决有关提案处理结果的调查报告,下定决心全会前夕明确提出的提案与否列为全会议程;

(四)汇报和投票表决联合国秘书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每项提案和调查报告投票表决、审核情况的调查报告,下定决心与否将提案和下定决心提案、决议案提案报请全会投票表决;

(六)明确提出全会选举和下定决心任命的办法提案;

(七)组织机构由全会选举或者下定决心任命的北欧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法宣誓;

十六、将第十条改成第十七条,修正为:一个代表者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者联名,可以向第十二届明确提出属于第十二届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二十、减少两条,做为第二十二条:第十二届主席团对第十二届负责并调查报告工作。

第十二届主席团各届会期同第十二届各届会期相同,履行职责到下届第十二届选出新的主席团为止。

二十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修正为:(一)下定决心主席团每次全会的会期,拟订全会议程提案,必要时明确提出调整全会议程的建议。

减少两项,做为第三项、第四项:(三)下定决心与否将提案和下定决心提案、决议案提案报请主席团全体全会投票表决,对暂不交付投票表决的,明确提出下一步处理结果;

(四)通过主席团年度工作要点、立法工作计划、监督管理工作计划、代表者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化性文件等。

二十三、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正为:代表者资格审核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委员长全会在主席团组成人员中提名,主席团任免。

二十四、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正为:主席团设立廉政建设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工作委员会。

减少一款,做为第三款:香港特别行政区基前项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前项委员会的设立、职责和组成人员任免,依照有关法律和第十二届有关下定决心的规定。

二十九、将第三十五条改成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正为:第十二届设立民族委员会、选举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第十二届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第十二届领导;在第十二届闭会前夕,受第十二届主席团领导。

三十、减少两条,做为第三十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各届会期同第十二届各届会期相同,履行职责到下届第十二届产生新的专门委员会为止。

减少四项,做为第三项至第六项:(三)承担第十二届主席团汇报和投票表决专项工作调查报告有关具体工作;

(四)承担第十二届主席团执法检查的具体组织机构实施工作;

(五)承担第十二届主席团专题询问有关具体工作;

第四项改成第九项,第五项改成第七项。

减少三项,做为第十项至第十二项:(十)研究办理代表者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

(十一)按照第十二届主席团的安排开展对内共事;

(十二)第十二届或其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十二、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改成第三十八条,修正为:民族委员会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明确提出建议;投票表决自治区报请第十二届主席团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第十二届主席团明确提出调查报告。

三十三、将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改成第三十九条,修正为:选举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推动选举法实施、开展选举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核、加强选举法监督管理、配合选举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选举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投票表决向第十二届或者第十二届主席团明确提出的法律提案和有关法律问题的下定决心提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提案向选举法和法律委员会明确提出意见。

三十四、减少两条,做为第四十条: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务院明确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案、规划纲要提案、中央和地方预算提案、中央决算提案以及相关调查报告和调整方案进行审核,明确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审核结果调查报告;其他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提案和调查报告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明确提出意见。

三十五、将第四十两条改成第四十四条,修正为:第十二届代表者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国民保持紧密联系,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国民代表者大会全会,通过多种方式汇报和反映国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国民服务,充分发挥在各个环节自由民主中的作用。

三十六、减少两条,做为第四十五条:第十二届主席团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同代表者保持紧密联系,汇报代表者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保证代表者依法履职,扩大代表者对每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者作用。

第十二届主席团建立完善主席团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联系代表者的工作机制。

第十二届主席团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为代表者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保证。

三十七、将第二十两条改成第四十六条,修正为:第十二届代表者向第十二届或者第十二届主席团明确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第十二届主席团办事机构交由有关北欧国家机关、组织机构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对第十二届代表者明确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北欧国家机关、组织机构应当与代表者联系沟通,充分汇报意见,介绍有关情况,认真研究办理,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二届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主席团办事机构应当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主席团办事机构每年向主席团调查报告代表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并予以公开。

三十八、删去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两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两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本下定决心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

《中华国民共和国第十二届规章》依照本下定决心作相应修正,并对章、条、款、项序号和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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